2012年12月4日是 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习近平总书记说:“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他同时强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近日接受了法制网记者的采访,以下是他的一些观点。
立法工作的发展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依据宪法的规定 ,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彻底扭转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为“依法办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打下了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基础。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重要贡献 现行宪法凸显“ 尊重和保障人权”核心价值。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条文。这意味着“人权条款”将成为评价公权力的一项重要尺度,意味着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宪法观的确立。现行宪法通过确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的先进的宪法理念,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和发展活力。 “人权入宪”使得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
值得肯定的基本经验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一是现行宪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通过四次修改活动,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新出现的变化及时地写入宪法 ,包括“非公有制度经济入宪”、“市场经济入宪 ”、“依法治国入宪”和“人权入宪 ”。二是现行宪法文本具有科学性,是建国以来文本结构完整、内容详尽、制度设计合理的一部宪法。三是宪法权威开始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视 ,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 要正确认识现行宪法实施状况,也应当区分一些概念。例如 ,宪法实施与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概念。宪法实施主要依据具有宪法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地履行宪法义务 ,但履行宪法职责的情况如何,怎样保证没有履行或不愿履行宪法职责的主体自觉地履行宪法职责 ,这是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除了各级国家机关自觉地履行宪法实施的职责之外 ,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来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工作的效率,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