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资源税改革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铺开。
“尽管谢部长并没有进一步披露此次改革的内容,但根据财政部在2010年的工作要点来看,所谓全面改革,可能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改变征收方式,提高税率和拓展税目范围。”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专家对本报透露。据他表示,目前,比较确定的是征收方式的改变,至于新税率的确定和新税目的扩大,由于在技术上牵涉范围甚广,目前还未确定。 “资源税改革的影响和意义,要远远大于环境税改革。资源税改革体现的是前端治理的思路,而环境税反映的是末端治理的理念。”一位长期关注资源税的环保专家对记者分析,“如果在前端提高资源的价格,可以迫使企业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这样既能节约污染物控制的成本,也可以从源头解决污染物协同控制的难题。” 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依据,主要体现在1993 年年底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种资源产品的征税范围,提出了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差别化的适用税率。
但这一规定存在税目范围过窄、征收方式不科学、税负较低、税款归属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因此改革呼吁持续不断。 |